黄石市科技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日期: 2015-07-20 00:21:40    来源:

    一、市科技局政务公开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二、各科室(单位)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包括:

    ()拒绝执行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流于形式、走过场,对公开承诺事项没有兑现;

    ()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行为。

    三、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任,其范围是:

    ()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公务;

    ()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违反收费规定(该收不收、少收或超标准收费)

    ()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工作专班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不履行服务承诺;

    ()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四、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局政务公开形象,或者给群众造成一定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科室(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取消直接责任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直至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责任。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作出追究责任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六、被责任追究的科室(单位)和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申诉受理后,在2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并下达书面通知。

COPYRIGHT 黄石市科学技术局主办局版权所有

黄石市科学技术局主办  黄石市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承办

联系电话(传真):0714—6223894  地址: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广州路21号1号楼

鄂ICP备16019653号  网站标识码:4202000032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邮编:435002

鄂公网安备 420202020000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