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的意见

日期: 2017-11-30 16:39:31    来源: 黄石市人民政府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运用金融创新手段,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经济和金融的良性互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我市“生态立市、产业强市,加快建成鄂东特大城市”发展战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重点,着力扩大社会融资规模;以鼓励金融创新为手段,着力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抓手,着力改善金融生态环

      境,显著提升金融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目标。到 2020年,力争全市金融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5%;全市各项存款余额超过 220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超过1550亿元,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总量的比重达到50%以上;保险深度和密度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市级投融资公司融资能力大幅提升;基本形成较为完备的金融组织体系和市场体系,不断夯实资本市场的黄石板块,培育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黄石品牌,创造金融创新的黄石模式,逐步建成具有一定辐射力的区域性金融中心,将黄石打造成武汉城市圈乃至长江中游的金融洼地。

      二、主要任务

      (三)加快推进金融体系建设。加大金融招商力度,建立金融机构引进激励机制,推动尚未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证保等各类金融机构尽早到我市设立机构。对新设立或新迁入且在本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金融机构总部,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1000万。对新设立或新迁入且在本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一个会计年度内在本市自有资金数额月均达到 5亿元及以上的(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在年末进行验证),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本市民营银行等法人银行业机构,按注册资本的 1%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 200万元人民币。

      对上述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和地区总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 1000元人民币,最高补贴为 500万元人民币,已享受自购自用办公用房优惠政策的公司或机构,五年内不得将该房屋产权出让;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 3年按房租市场指导价格每年给予30%的补贴,在租金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对引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安排一定数额、期限的政府公共性存款予以支持。

      (四)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黄石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构建“信用黄石网”,打造一批信用乡镇、信用社区、A级以上信用企业、信用区域,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四大重点领域,加快推进我市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的全面深入开展。支持金融监管部门改进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手段,切实提高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能力。建立地方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快构建部门联动、综合监控、分级管理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体系。保持对各类金融犯罪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各类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等容易诱发跑路、失联的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落实风险责任人,密切监控涉险企业动向。充分发挥舆论监管导向作用,利用媒体、网络公开曝光违约行为,褒奖诚信,惩戒失信,培育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

      (五)保持信贷投入稳定增长。完善信贷考核激励机制,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政府公共性资金存款与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挂钩机制,制定出台政府公共性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有效配置政府公共资源,实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银行遴选挂钩制度,激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对我市的信贷投入,保持信贷总量的稳定增长,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需求。对金融机构支持我市经济发展进行奖励,制定出台奖励办法,设立综合奖和产品创新奖,由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进行奖励。

      (六)推动金融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功能,建立“1+N”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模式,联合不同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若干支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类基金,引导金融机构综合各种融资方式与工具,加大对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的覆盖面和支持力度,确保其融资规模年均增速稳步增长。充分利用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政策优势,创新建立科技投融资体系,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发展商业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通过投、贷、债、保联动等方式,为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加大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增加财政对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投入,鼓励银行机构采用“税易贷、助保贷、银保贷、政银保”等方式,切实满足小微和涉农企业发展需求,确保“三个不低于”(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目标实现。

      (七)推动企业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继续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黄政发〔2009〕1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函〔2014〕22号)文件精神,加大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培育,建立健全后备企业库,完善全程跟踪服务机制,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积极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对上述文件中的扶持政策适当调整,由受益财政进行奖励:1、对各类企业境内外上市进行分阶段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革并向省证监局报辅的企业,奖励 50万元;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IPO申报材料被正式受理的,奖励 5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后,奖励企业 100万元。2、对我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前 30家企业进行分阶段奖励,完成股改并经管理部门正式受理备案后,奖励 30万元;正式挂牌后再奖励 50万元。3、对我市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前 50家企业,完成股改并经管理部门正式受理备案后,奖励 20万元;正式挂牌后再奖励20万元。4、对在境内外上市挂牌的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时给予科技经费优先支持。

      加大债券融资政策扶持,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 50万元;对成功承销债务融资工具的金融机构,按其当年承销债务融资工具(一年期及以上)实际发生额每 1亿元给予奖励 1万元;对直接投资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的证券公司等机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进行奖励,最高奖励 200万元;对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企业,其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本市投资项目的,由受益财政按照实际投资黄石到位额的5‰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50万元。支持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对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行“一事一议”奖励政策。以上奖励资金均由受益财政承担,并应聘请专业机构审计确认。

      (八)打造金融创新发展平台。采取政府引导、金融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在团城山片区筹建金融资本大厦,吸引互联网金融、基金公司、中介机构、金融服务中心和金融机构入驻,努力将团城山片区打造成为区域内的金融集聚中心、金融交易中心、财富管理中心和金融信息服务中心。完善市级投融资公司功能, 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增强投融资能力。探索建立地方金融控股集团,鼓励和支持国有资产进入金融产业,打造金融服务平台,有效增强国有资产的增值能力。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在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面向互联网金融的孵化器建设,打造互联网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规范发展华中矿产品交易中心,建设华中地区最大的矿产品电子交易平台。加强与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武汉林权交易市场、武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武汉碳汇交易市场、武汉农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对接合作,争取在黄石建立分中心或交易场所。

      (九)支持金融服务模式创新。积极争取黄石棋盘洲保税物

      流中心外汇便利政策,帮助外向型企业通过境外贷款等方式获得资金。加快发展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拉动企业设备投资,带动产业升级,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行一品”创新工程,鼓励开展多元化、个性化金融产品创新,大力开展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融资。创新还贷方式、担保方式和审批方式,着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实现小微企业的批量开发授信。推进城乡普惠金融服务网格化,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借助政府网格化信息平台,实现金融服务精细化和全面化,重点扶持创业带动就业项目。

      (十)积极推动保险市场发展。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延伸保险服务产业链,大力引进有经营特色的健康保险、农业保险等专业性保险公司,培育一批信誉好、专业技术强、管理水平高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优势,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股债结合、证券化产品等方式,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对争取到保险资金投资我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保险机构实行“一事一议”进行奖励。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鼓励保险公司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伤保险和责任保险。

      三、组织领导

      (十一)加强金融工作组织保障。建立市政府金融部门、经济部门、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参加的金融监管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金融工作合力。建立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吸纳各类智力资源,提高政策制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发挥金融促进会作用,打造各类金融机构交流和跨行业合作的重要平台。建立金融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对引进的金融高层次人才同等享受“双创”政策。建立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干部双向挂职交流常态机制。

      本《意见》所称金融机构,包含银行业及证券、保险、财务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地址在本市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并以黄石为中心,辐射周边地区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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