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17-11-30 16:17:53    来源: 黄石市人民政府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4〕19号)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专利技术实施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专利创造的政策性投入

      (一)加大专利资助、奖励力度。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利专项发展资金不低于 100万元,并且逐年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扩大专利专项发展资金规模;各县(市、区)、开发区均应设立专利专项发展资金,其中,大冶市、阳新县和开发区不低于50万元,四个城区不低于30万元,并且每年保持一定幅度增长,用于鼓励专利创造和产业化;实行发明专利申请补助、授权奖励,支持企业加快专利技术或专利群的转化;对在专利创造、运用和服务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鼓励专利资本化。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专利权质押、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等业务,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增加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投入;科技部门每年安排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以及专利权质押、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贴息项目。

      二、鼓励专利技术转化实施

      (三)强化科技工作中的专利导向。将发明专利产出作为科

      技计划各类项目立项的重要指标,纳入项目申报、评审、合同签订、项目验收等相关环节强化管理;科技奖励评选进一步向含有授权发明专利的成果倾斜,加大专利相关指标的评价权重。

      (四)促进专利实施及产业化。发改、经信、财政、人社等部门应鼓励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在实施产业化计划、人才计划、重大专项等计划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发明专利拥有量大及实施率高的单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我市企业通过专利技术转让、许可和交叉许可等形式开展“产学研”合作;在政府采购计划中,优先采购拥有专利的项目和产品。

      (五)推动专利技术转化交易。加强专利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发布专利技术的供求信息,为企业、项目投资机构与专利权人牵线搭桥;组织优秀专利项目参加专利展览会、专利博览会等专利技术对外交流活动,推动我市专利项目洽谈对接和拍卖交易。

      三、创新专利考核评价机制

      (六)加大专利考核力度。将发明专利申请量指标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专利工作的考核;将发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增长率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数量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体系;对市级财政资金资助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将发明专利申请量和实施转化率等作为项目立项、复核、验收及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完善专利评价体系。在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选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在校研究生评价等考核体系中,将其研究领域或相近专业的授权发明专利与SCI文章同等对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专利创造运用情况作为竞聘上岗的重要条件,在专利创造运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对象优先纳入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范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可作为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指标。

      四、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主体地位

      (八)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支持企业设立内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并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鼓励企业建立激励发明创造的奖励和分配制度。对国有企业职务发明人,在其完成的发明专利授权后,由拥有专利权的单位给予不低于 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该专利实施转让后,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给予不低于20%的专利实施转让收益。

      (九)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企业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实施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对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培育企业的,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按照“培育储备一批、巩固发展一批、成长壮大一批”的思路,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辐射带动能力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

      (十)推进知识产权评议。对开展知识产权评议的企业,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在有关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并对其评议成果运用情况进行复核。

      五、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

      (十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健全本地专利行政执法机构,确保必要的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畅通专利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的犯罪线索移送渠道;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形成部门联动、快速反应和运转高效的执法机制。

      (十二)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机制。在全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专利预警和侵权快速处理机制,快速调解产业内部知识产权纠纷;市级知识产权部门支持各类开发区成立专利维权援助工作站,为所在区域提供专利维权咨询和指引服务,指导重点企业做好专利海内外维权工作。支持企业开展专利维权工作,对重点企业在涉外专利维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经企业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县(市、区)、开发区应在相应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六、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境内外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利代理人依法在我市设立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对正常开展业务一年以上的,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根据情况给予一定场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2年;鼓励我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对发明专利授权量年度总量、增长率较高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给予一定奖励。

      (十四)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培养。扩大知识产权服务人才队伍规模,发展知识产权管理、咨询、运营、评估和信息分析人才队伍。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多形式、多渠道引进高端人才,引进能够胜任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诉讼服务和涉外服务的高层次人才。大力培养专利代理人才,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给予报名费全额资助;对取得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且服务于我市专利代理机构或企事业单位 2年以上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0元。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年,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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